【廉洁文化建设之精神宣讲】纪严于法体现在哪些方面?
来源:纪委办公室(巡察办公室)
作者:于小乐
日期:2022-08-09

纪严于法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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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准绳。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明确提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2015年党中央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鲜明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要求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这对纪检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具有重要指导意义。2015年以前,相当数量的纪检机关、纪检干部认为党员干部违反纪律是“小节”,查办大案要案才是政绩,只重视盯腐败案件,忽视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执纪。这种做法是错误把法律当作了尺子,长此以往,造成大多数党员干部脱管。同时在管党治党实践和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纪法不分、错把法律当底线的问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

纪严于法,体现在哪些地方呢?

       实践证明,党员干部“破法”必先“破纪”。为此要纪严于法、纪挺法前。这里的“严”,主要是指纪律对党员干部的要求高于法律对一般公民要求,但并不是纪大于法。那么,纪严于法,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体现一

      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分别有追究时效、追诉时效,但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没有时效限制。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对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不再追诉,但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却没有时效限制,什么时候发现就什么时候追究,除非没有证据证明违纪或者证据不足。


体现二

 有些行为,虽然刑法和纪律均已调整,但追究责任的门槛却大不相同。刑法追究党员干部的刑事责任之一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追究党员干部的纪律责任条件之一是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即可,但不强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贪污、受贿犯罪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是犯罪数额达到3万元,少数情况下是1万元。相对而言,追究贪污受贿等违纪行为责任,尚无起点限制。


体现三

 有些行为,刑法根本不予调整,但纪律却要调整。例如,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再如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上述违纪行为,刑法不将其规定为犯罪,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其规定为违纪。


  相关规定指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营的公私财务,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的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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